兽药销售管理制度
1.目的:加强兽药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,杜绝销售假兽药。
2、依据: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及其实施细则
3、范围:适用于本经营部所销售的兽药。
4、职责:销售人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。
5、内容:
5.1、认真审核购货单位(顾客)的法定资格、经营范围和商业信誉,防止兽药流向非法企业和机构,以保证经营的合法性、安全性。
5.2、贯彻执行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行政规章,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。
5-3、严格执行“先产先销”、“近期先销”、“按批号出库”的原则,对近效期兽药及滞销兽药加紧促销,开展市场预测和销售分析,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供业务部参考。
5.4不销售人用药,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销售给养殖户(厂)
5.5、正确介绍兽药,并以国家兽药监督管理局所批准的兽药使用说明书上的内容为准,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,做好售后服务工作。定期开展对用户满意度的调查,认真处理质量查询和投诉,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质量改进。
5.6、销售兽药应有合法票据,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,做到票、帐、货相符。
5.7、注意收集由本中心售出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,发现不良反应情况,应按规定上报质量管理部,执行《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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